“齐悦读”线上共读《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六)》
讲座题目: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口罩骗局
主 播:经 蓓
嘉 宾:贺 强,深圳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
王 丰,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讲座时间:2020年2月23日20:30——21:30
(备注:讲座视频可循环播放)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口罩骗局
讲座内容:
数天前,广东深圳的胡先生在一个手机聊天群看到有人卖口罩,于是以每个4.4元的价格购买了4000个N95口罩,不料在付款了1.76万元后,就被对方拉黑。警方经调查发现,广东中山的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员连夜出差赶往中山,对嫌疑人进行一个实施抓捕,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其实他手上一个口罩都没有,不过他通过别的销售渠道得知有一家公司有大量存货,于是做起了所谓代销生意,倒卖口罩试图从中赚取差价,
梁某以3.5元报价出去,直接拿提成,咨询过(我)的就有好几个,但是转账的话,现在转到他们公司的有两个,合计:2.26万元。然而,在买家的款项打到所为公司账户后,对方并没有按时发货,梁某也不确定这家公司是否真的有口罩出售,索信就将买家拉黑。梁某后悔只是想拿提成,但是现在什么都没拿到,而且还给别人造成了损失。目前,梁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贵州也发生了此类案件。
这个嫌疑人姓周,今年30岁,他之前有过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前科,有抢夺、诈骗。受害人急需一批口罩寄往武汉,在朋友圈发送了她需要购买口罩的信息,嫌疑人通过她的朋友圈,看到受害人发布的信息以后,就和受害人进行了联系,并声称自己的母亲是医院采购负责人,可以大批量购买到这种口罩。故称昨天才捐了一箱,现还有一千个口罩,现在捐到武汉去,你现在需要两千个的话,那就是拿三箱回来,因为外面不好买。
受害人就和嫌疑人把价钱谈到一块钱一个,需要一万个,然后(受害人)先打5000块钱定金,打定金以后,受害人就说到货了以后再付尾款。于1月28日,嫌疑人给受害人讲口罩已经到了正在装车,受害人就把尾款打给了嫌疑人。就这样曾女士两次打给周某1万元,之后周某又以运费为由要求曾女士支付了520元。打款以后,嫌疑人和受害人就不联系了,隔了几天才发送信息说愿意退钱,后面又继续不联系。周某开始想到1元钱的口罩,应该是想办法买得到,后面实在是买不到了,钱呢他是用于挥霍了。目前,周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中。
在疫情期间大家也要注意,不要盲目轻信不认识的人,以各种所谓的渠道购买口罩。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此类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犯罪行为很可能同时处犯多种罪名。首先最可能构成诈骗罪,另外如果是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是有导致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又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就会导致有关急需口罩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获得口罩,会影响防控疫情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疫情的扩散,所以它的危害比平时这个危害行为更大,那么也更需要依法从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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