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悦读”线上共读《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五)》
讲座题目: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抗拒与隐瞒不可取
主 播:经 蓓
嘉 宾:喻海琼,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詹虹宾,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闫成森,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李瑞清,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彭新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讲座时间:2020年2月22日20:30——21:30
(备注:讲座视频可循环播放)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抗拒与隐瞒不可取
讲座内容:
患者进来的时候,是4位(其中3位家属)一起进来,当时都没有戴口罩,反复问她的病史,她都是说没有接触(湖北地区),包括她的家属,我们跟她说了,我说你如果不交代这个接触史,我们是没法给你采样的。在当时的一个情况是这样的,因为她当时没有发烧。据医生介绍,范女士当时的症状是乏力,无流涕,无咽痛,无咳嗽,无发热等症状,但医生通过胸片发现其双肺有感染迹象,且白细胞数据底,存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性,于是将范女士安排到隔离病房,并申请了采样检验。
隔离期间范女士出现了发热症状,后来我们启动采样以后,她确实也是一个阳性的,所以这种发烧的传染性是最大的,所以有可能她也会传给其他病人,或者是说她同行的人。
因为你有这样的一些所谓特殊的、接触的这样一个机会,或者说你有过疫区的这样一个旅行,或者说工作,或者说居留的这样的一个过程,总有可能会被感染,所以这种就是所谓的这种基于侥幸,或者说基于过于自信,把自己放在所谓的可能感染的这个范围之外,那么这个是最危险的。
今年2月3日,安徽省金寨县警方对辖区内一起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1月21日,犯罪嫌疑人江某从金寨县驾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采购摄像器材,当天返回时,江某隐瞒了前往武汉的行程,未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同时也未按照要求进行居家隔离。
期间江某驾车乘载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并与多人共同就餐、打牌。1月26日江某出现咳嗽到卫生院就症。2月2日,江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多次与周边群众密切接触,造成多人被医学隔离。警方认为,江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过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与不特定人员接触,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尤其是近期往来疫区的公民,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者,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上报备案,并积极主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自己、为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吉林长春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未主动居家隔离。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期间,王某故意隐瞒了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过的经历情况,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被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立案侦查。
安徽杨某也因被这类行为被立案,警方通报显示,杨某的女儿一家人常年在武汉工作和生活,1月13日,杨某女儿一家四口自驾来到怀远的娘家探亲。1月21日离开,期间一直居住在杨某家中。2月3日,杨某因反复心慌、胸闷十天到怀远县人民医院就诊。2月5日,出现发热症状。2月8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民警经调查发现,杨某在就诊期间故意隐瞒与武汉反乡的女儿一家接触的事实,这时与其密切接触的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90余人被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杨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福建还发生一起家庭聚集性新冠状病毒感染案例,根据当地通报显示,家住晋江市英林镇的张某长期在武汉经商。1月20日,张某与其母亲、妻子、儿子等一行4人乘坐动车回到晋江。1月29日,张某出现发热症状并入院隔离治疗。2月1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经查,张某从武汉返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健部门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明确要求,但张某仍私自外出、参加酒宴聚会,导致了三千多人被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隔离和医学观察措施。截至2月6日,张某所在英林镇共确诊病例10例,均为张某的家人和亲属。目前,张某已被刑事立案侦查。
2月9日,山西太原警方对外通报了一起因隐瞒谎报家人疫情情况的案件。2月6日,家住太原的姚某、冯某夫妻二人拨打了120电话,将其生病的父亲送至太原市某医院急症室就症。2月7日,姚某的父亲被转至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就治,经核酸检测,姚某的父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医院长达8个小时的救治过程中,姚某、冯某夫妻二人故意隐瞒其父亲有武汉人员密切接触史的情况,目前已导致参与其治疗的17位医护人员紧急隔离,在防范疫情期间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姚某、冯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把这个《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种种紧急措施,比如说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等,这样一些措施置之脑后,那么违反这些规定,到处跑或者说四处串门、四处会客,或者可能接触过确诊病人,或者说疑似病人,把这些可疑的这些行迹统统隐瞒,这种行为其实危害是非常大的。
因为这两天我也在关注,从我自己的专业角度来说,我觉得对于这样的一个特大的突发的传染病的疫情,最核心的问题,是要把这个控制的范围先确定好,就像俄罗斯套娃一样,大环套小环,大圈套小圈,你只有把它套在这个圈里头,我才有可能采取种种的比如说监测、隔离或者观察,或者治疗等等这样一些措施。
违法行为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之处罚。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这次疫情已经波及到全国,那么国家也启动了应急响应机制,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这个防控措施,而不能故意逃避,甚至采取一些陨害别人,或者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或者社会秩序的一些行为,否则可能就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
采取了暴力威胁方法,来阻止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这些防范传染病,采取的一些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意见》还明确了疫情防控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是罚金。
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有一些特殊的这个办法,就要牺牲一部分自己的权益来响应政府或者法律,为了传染病防治所提出的这些要求,这是我们最基本的义务,反过来这也是我们对这一次抗击重大疫情、巨大战役,我们所能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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