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悦读”线上共读《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三)》
讲座题目: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借口罩行骗罪当几何
主 播:经 蓓
嘉 宾:王 冯,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
张洪晖,南通市港闸区政法委书记。
马 晓,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讲座时间:2020年2月20日20:30——21:30
(备注:讲座视频可循环播放)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借口罩行骗罪当几何
讲座内容:
借口罩行骗罪当几何。
案件: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正在南通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骗得被害人徐某定金人民币5520元后,将对方删除,并卸载通信工具。经审查2020年1月28日至30日,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正在口罩紧缺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几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520元。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刻,整个社会都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与挑战,全国人民正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然而被告人张正却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利用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防疫需求实施诈骗,不仅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更是无端地制造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消弭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对此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这起案件从公安机关办案至法院宣判仅用了8天时间,公检法通力合作,攻坚克难进行了快侦、快诉和快审,对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秩序的犯罪分子,起到很好一个震慑的一个作用。
案件: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接识了被害人吴先生,应某从对方口中得知,他急需购买一些口罩。应某虚构本人是鄞州二院的护士身份,告诉他有可以购买口罩的途径,遂即叫其购买口罩,后来被骗。随后,应某又用另一个微信,编造是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进行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6295元,收到钱后,将对方删除,并卸载通信工具。
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应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这些犯罪活动,它都是利用疫情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看到有些案件,它是利用人们现在对于口罩的需求,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活动,像这样的一些危害社会,而且在疫情期间,对于整个疫情防控工作,起到严重的干扰作用,像这样的一些违法犯罪,需要及时地进行处理,在批捕和起诉环节,就体现为快捕快诉。对于与防疫有关的一些违法犯罪,进行加快进度地办理,它其实有两个方面非常重要,一个方面就是对犯罪行为,另一个是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就发挥刑法的一个预防作用。疫情期间对于疫情防控产生危害作用的一些违法犯罪及时处理,对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发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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