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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悦读”《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一)》

2020-02-18 12:06:00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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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题目: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一)

  主    播:经  蓓

  嘉    宾:李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讲座时间:2020年2月18日20:30——21:30

  (备注:讲座视频可循环播放)

  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video/index.html?art_id=15664327824304423267&part_id=10304001682338087646&study_style_id=video_default&showmenu=false&source=share&share_to=wx_singlehttps://article.xuexi.cn/articles/video/index.html?art_id=15664327824304423267&part_id=10304001682338087646&study_style_id=video_default&showmenu=false&source=share&share_to=wx_single

  疫情防控中的法与罚(一)

  讲座内容: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其中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霍乱两种。

  对这次疫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有利于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各界严格遵守这次疫情的防控措施,避免触犯《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从刑法角度讲,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严惩妨害这次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防治与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息息相关,如果发生防碍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行为,如拒绝隔离、瞒报疫情、造谣传谣、哄抬物价、防治失职等,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应对传染病疫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3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仅是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也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在疫情期间的行为规范。

  对故意传播疫情的行为,要看它危害对象的不同,以及危害后果的大小,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如果这个故意传播行为可能或者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也就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这个感染者他是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来传播这个肺炎疫情的,这种行为,根据他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等犯罪。

  同时,为应对此次疫情,不少地方也采取了一些超常规的措施,采取挖沟封堵来断路的这种行为,并不可取。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封闭道路的,但是封路不等于断路,如果我们采取挖沟堆填等方式,导致道路无法通行的,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嫌违法了。

  封路时应当保留必要的通道,从而确保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送治,医用生产生活等物资能够正常运输。为了落实政府封路的这个措施,建议对一些农村地区,可以在路口采取设置栏杆,或者派人值守的方式,来达到封路的这个效果。

  公开是最好的稳定剂,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同时,依法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要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等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引制隔离治疗造成业重后果的犯罪等;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源头防控,为疫情防控营造有利司法环境。

  建议社会公众对疫情的恐惧心理或者防御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定要依法进行防控,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避免在防控的同时,损害到别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可能就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

  例如:当前口罩是非常稀缺的,一些人就在网上以贩卖口罩的名义进行诈骗,在平时这仅仅是一个普通的侵财案件,但是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就会导致有关急需口罩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及时获得口罩,会影响防控疫情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疫情的扩散,故其危害比平时危害行为更大,那么也更需要依法从重打击。

  根据《刑法》理论与实践来看,在特殊的时间地点实施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在灾害发生期间,或者在疫情发生期间,实施违法犯罪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判刑的时候应该比平时判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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